(2016)鄂0381执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甲、吴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51年3月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吴某甲,女,年龄不详,汉族,汉江集团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吴某乙(binwu),女,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美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吴某丙,女,年龄不详,汉族,汉江集团职工医院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