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业松与朱进先、朱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业松,朱进先,朱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0242号原告:朱业松,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青,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进先,男,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朱兴,男,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朱业松与被告朱进先、朱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业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