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贵州罗曼蒂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罗曼蒂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特76号申请人:贵州罗曼蒂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福家巷52号。法定代表人:朱俊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菲,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956773。被申请人:李伟,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287242。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福兰,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贵州罗曼蒂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曼蒂克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罗曼蒂克公司请求:一、撤销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57-1号《裁决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向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申请人劳动纠纷案件,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57-1号仲裁裁决书内容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2月29日,被申请人李伟与罗权、朱俊逸签订《品格婚礼策划公司聘用合同》,聘李伟作为新成立的“品格婚礼策划公司”的营销策划总监,期限为2016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合同中明确了劳动合同关系及双方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还许诺给予被申请人10%的股份。但因“品格”的商号名称不能通过工商登记,经营者朱俊逸与合伙人罗权协商将公司名称注册为“贵阳市云岩唯品格婚庆策划工作室”。被申请人李伟与朱俊逸之前签订的《品格婚礼策划公司聘用合同》作为筹备期间签订的人事用工合同法律效力及于成立后的公司,所以,被申请人与贵阳市云岩唯品格婚庆策划工作室成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文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关键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计发劳动报酬,而被申请人的工资是由朱俊逸个人以工作室的名义进行发放,如确实在尚有工资未核算结清,被申请人也应当向朱俊逸或贵阳市云岩唯品格婚庆策划工作室主张。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也不应当承担向被告计发工资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李伟称,申请人申请的劳动仲裁裁决合法有效,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3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57-1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罗曼蒂克公司向李伟一次性支付2016年8月工资¥9538.00元;二、驳回李伟其余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罗曼蒂克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李伟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本案应驳回贵州罗曼蒂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罗曼蒂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州罗曼蒂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俊审 判 员 谌至华审 判 员 庞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夏 刚书 记 员 杨二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