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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宜昌翡翠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佳修,宜昌翡翠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佳修(YEH,CHIA-HSIU),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址台北市。委托代理人吴锡坚(WU,HIS-CHIEN),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址台北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翡翠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15-4号(步行街2号楼)。法定代表人林明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佳修与被执行人宜昌翡翠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应当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使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著作权的《流浪者的独白》共九首歌曲,并在其经营的歌曲点播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作品数据,同时执行金钱债权149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亏损已于2014年4月停业,原经营场所已被出租人收回。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