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安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安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黎塘分公司,广西永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象州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安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18号永凯现代花园2-18号。法定代表人:吴祥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泰路。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3楼2318房。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大桥镇红桥路段。法定代表人:蒋崇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黎塘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龙岩路62号。法定代表人:颜浩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永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大桥镇。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农场(永凯糖纸集团内)27栋。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州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民委秤砣湾村。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安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黎塘分公司、广西永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象州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