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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家龙与敦化市房屋征收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龙,敦化市房屋征收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敦化市南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3行初123号原告王家龙,男,汉族,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房屋征收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敦化市敖东大街工联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于海波,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玉福,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姚中华,该中心法制科工作人员。第三人敦化市南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南湖委。法定代表人高春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龙诉被告敦化市房屋征收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王家龙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家龙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国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