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传义与光明渔业(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义,光明渔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周传义,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光明渔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荣清。本院在执行周传义与光明渔业(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传义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7民初198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光明渔业(上海)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光明渔业(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光明渔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目前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此外,本案原审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公司并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在上海市实际经营,故本院另向被执行人公司两股东光明渔业有限公司及上海宇川香谷农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送达本案执行材料,但两股东并未联系本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5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