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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一、二、十一、十七层,组织机构代码:67858227-8。法定代表人区瑞光。委托代理人郭玉璇,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飞龙,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康杰,男,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8594318.25元(暂计至2014年12月25日的贷款本金余额为8514960.82元、利息为78921.12元、罚息为436.31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清款项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康杰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天麓三区莱茵庄园55栋2号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房产,并就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康杰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719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康杰持有深圳市前海小鱼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持有深圳宏鑫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深圳前海花无缺实业有限公司80%股权、持有深圳市花无缺投资有限公司95%股权、持有深圳市花无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持有深圳市花无缺花卉有限公司100%股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康杰名下车牌号为粤B×××××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康杰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天麓三区莱茵庄园55栋2号房产由本院(2015)深福法执字第9029号案件首位保全查封,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述房产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在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三次拍卖时,(2015)深福法执字第902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鲍晓燕认为本院对该房产进行第三次拍卖的行为以及本院要求其以第二次拍卖该案被执行人覃银爱名下房产的起拍底价足额支付的执行决定(申请执行人鲍晓燕书面申请将其案被执行人覃银爱名下上述房产以第二次拍卖起拍底价补差价以物抵债,以清偿其案件债务)是错误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以及中止第三次拍卖行为,本院已对其上述异议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4执异75号。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需要等待(2017)粤0304执异75号案件审理结果后方能继续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届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