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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欧亚德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与许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欧亚德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许瑞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062号原告:山东欧亚德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周昌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许瑞海,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山东欧亚德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欧亚德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欧亚德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欧亚德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计3340元,由原告山东欧亚德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山东欧亚德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