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守荣、罗加凤申请执行罗美玲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荣,罗加凤,罗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刘守荣,男,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罗加凤,女,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美玲,女,198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弥渡县。关于刘守荣、罗加凤申请执行罗美玲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守荣、罗加凤于2016年6月20日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被执行人罗美玲应交执行费800元。本案经过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美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