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远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远达,孟晓阳,周孟玉,凤阳县金星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974号之一原告: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凤阳县工会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8143405G(1-1)。法定代表人:陈克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501560774(1-1)。法定代表人:周远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远达,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孟晓阳,女,1957年1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周孟玉,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凤阳县金星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幸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49388138。法定代表人:周远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远达、孟晓阳、周孟玉、凤阳县金星化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