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范长海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海,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080号原告:范长海,男,汉族,1953年3月28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伟,男,汉族,1984年5月11日生,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长海与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长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长海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