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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范长海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海,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080号原告:范长海,男,汉族,1953年3月28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伟,男,汉族,1984年5月11日生,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长海与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长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长海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