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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1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958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某1,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