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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文江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王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294号申请人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文江,男,汉族,42岁,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文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64000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送公安布控,且五查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王  铁  钢审判员 乌敦 格 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嘎日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