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杨娜娜与许平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娜,许平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杨娜娜,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鹿城镇焦阳路**号,身份证号3421271981********。被执行人:许平洋,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丁郢村宋东队**号,身份证号3412251986********。本院在执行杨娜娜申请执行许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许平洋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无大型机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3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