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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晓强与毛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强,毛如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112号原告:陈晓强,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乌兰浩特市。被告:毛如意,男,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陈晓强与被告毛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陈晓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6日,被告毛如意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上述欠款至今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毛如意的住址为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代钦路3号副4号2单元,原告提供的上述地址不明确,原告陈晓强提起诉讼无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晓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原告陈晓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