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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伟与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鹰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袁伟,马鹰,马健,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被告:马鹰,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被告:马健,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第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行长。上诉人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伟、原审被告马鹰、马健、原审第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红娥审判员  施婷婷审判员  刘岳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