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司建波与耿保华、胥艳丰、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建波,耿保华,胥艳丰,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司建波,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解放地村七组。被执行人:耿保华,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狮子沟村6组。被执行人:胥艳丰,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镇狮子沟村1组。被执行人:张永,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司建波申请执行耿保华、胥艳丰、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2.7475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