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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9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黄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黄钟,鲁芳芳,黄万荣,翁丽娟,余姚市锐澳欧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9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365号。负责人:陈卫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剑慧,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钟,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鲁芳芳,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黄万荣,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翁丽娟,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锐澳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凤仪路66号。法定代表人:黄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为与被执行人黄钟、鲁芳芳、黄万荣、翁丽娟、余姚市锐澳欧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13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黄万荣、黄钟名下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云河绿洲36幢11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B0××25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04455号](另附储藏室**一间)。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陈利珍(公民身份号码:)以11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万荣、黄钟名下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云河绿洲36幢11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B0××25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04455号](另附储藏室**一间)归买受人陈利珍(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利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利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