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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磊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8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北京南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于2017年2月9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加亮,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赵加亮均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至4月19日间,被告人王磊伙同刘晨、田征、韩杰宇、杨健、王强、徐洋(均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搜宝中心2号楼1105号“北京南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点,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并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体罚等行为,致被害人王某多发软组织损伤、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等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磊于2017年2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的被害人王某陈述,同案犯刘晨、田征、韩杰宇、杨健、徐洋、王强的供述,证人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借款协议、收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续租合同,起获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磊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磊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无视法律规定,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磊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王磊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对被害人王某具有殴打行为,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磊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