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市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市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闫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暴志强,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邯郸市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现代汽车城东风风行汽车4S店。法定代表人:刘爱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闫秀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闫秀军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