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建明与仙游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明,仙游县人民政府,福建省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庆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行初38号原告郭建明,男,回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莆田市仙游县。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法定代表人吴国顺,县长。委托代理人林明智,男,系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省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城南东路。法定代表人陈良瑞。委托代理人陈政忠,男,系福建省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江庆升,男,汉族,1957年2月7日出生,住莆田市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明诉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郭建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明负担。审 判 长 缪义文审 判 员 魏各永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银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