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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牟相福与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相福,郑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94号原告:牟相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郑琴,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相福诉被告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相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相福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