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牟相福与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相福,郑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94号原告:牟相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郑琴,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相福诉被告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相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相福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