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牛顺书、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顺书,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张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牛顺书,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小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小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敏娜,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顺书与被执行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张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