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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强、肖永柱、张正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强,肖永柱,张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通,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凤玺,男,职务塔溪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志强,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0********,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塔溪乡兴驿村。被执行人肖永柱,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1********,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塔溪乡兴驿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正义,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64********,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塔溪乡兴驿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志强、肖永柱、张正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每年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粮食补贴款直至偿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