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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安民、赵洪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民,赵洪斌,贾丽红,豆志波,李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赵安民,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洪斌,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贾丽红,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豆志波,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苏娟,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7年3月3日、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洪斌、贾丽红、豆志波、李苏娟的银行存款131673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