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大忠与高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忠,高克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066号原告:吕大忠,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胜,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克年,男,57岁,汉族,龙口市人,住莱西市。原告吕大忠与被告高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吕大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大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吕大忠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