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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大忠与高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忠,高克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066号原告:吕大忠,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胜,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克年,男,57岁,汉族,龙口市人,住莱西市。原告吕大忠与被告高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吕大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大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吕大忠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