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根志与魏连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志,魏连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18号原告:刘根志,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连杨,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根志与被告魏连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根志于2017��6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根志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