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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根志与魏连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志,魏连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18号原告:刘根志,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连杨,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根志与被告魏连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根志于2017��6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根志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