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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本志申请执行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志,王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杨本志,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4日,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王菊英,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仪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在杨本志申请执行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菊英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14,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菊英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信息,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杨本志申请执行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4,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杨本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熊绍柏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