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3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战州、史卫民与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战州,史卫民,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民间借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3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战州,男,1960年01月0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卫民,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总经理。第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战州、史为民与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享有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剩余工程款)379.178261万元、履约保证金50万元(第一次于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第二次于2017年5月1日支付200万元,第三次于2017年8月1日前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5月5日向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2017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7)豫0421执3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300万元,该裁定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第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小区第一、二层底商房子(限额429.17826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学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紫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