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马柏荣、兰青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柏荣,兰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426民督13号申请人:马柏荣,住德安县,被申请人:兰青,住德安县,申请人马柏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柏荣称,被申请人兰青20**年3月11日从申请人马柏荣处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2%。201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还款9万元。2014年4月,双方经协商,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免除。2015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还款3万元,剩余三万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兰青给付申请人马柏荣人民币三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兰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柏荣人民币三万元整。申请费184元,由被申请人兰青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