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万虎与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虎,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2行初27号原告杨万虎,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白秋峡,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强,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61139413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保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建成,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219991166469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万虎诉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万虎委托代理人白秋峡及张强、被告市住建局工作人员马建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万虎诉称:我系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北十街47号楼3单元9号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因发现有人在房屋所有地附近区域施工建设,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知,该建设工程“大禹锦绣华庭”并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该施工建设行为违法,给我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告寄送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被告于2016年8月16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我的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对不法分子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市住建局辩称:一、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早已于2016年7月1日对大禹锦绣华庭的开发商河南黄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于当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于2016年7月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答辩人处听候处理。所以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二、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万虎原所有的黄河路北十街坊47号楼3单元5层东户房屋,于2015年10月12日已经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政府作出决定予以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原告杨万虎与有关部门未达成协议,同年12月16日该房屋被拆除。现该土地已由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给河南黄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8月29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向河南黄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国用(2016)第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6年7月1日,被告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黄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禹·锦绣华庭”项目进行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建设。当日,便开始立案调查,下达三住建停字(2016年)第00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并要求其于2016年7月5日前携带有关资料至被告市住建局听候处理。2016年8月11日,原告杨万虎向被告市住建局寄送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对河南黄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被告市住建局于同年8月16日签收该份申请书。另查:2016年9月15日,陕县人民法院曾受理了杨万虎诉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杨万虎认为大禹公司未经规划许可进行施工,市规划局未履行应尽的法定职责。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规划局对该区域内建设工程进行许可。施工行为是否查处,对杨万虎财产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杨万虎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被告市住建局具有对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并颁发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原告杨万虎向被告市住建局寄送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对河南黄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就本案而言,原告杨万虎的房屋因与有关单位就征收一事未达成协议一致而被拆除,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是其房屋被征收和拆除的行为。被告市住建局对河南黄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禹·锦绣华庭”项目的查处情况对原告杨万虎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且与原告杨万虎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杨万虎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万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王艳龙人民陪审员 高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