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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x,孙xx,孙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4216号原告严x,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魏新,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孙某,男,2003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严与被告孙xx、孙某(以下均简称姓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严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新到庭参加了诉讼,孙xx、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x诉称:我父亲叫严xx,母亲叫李xx,二人共有两个子女,分别是我和姐姐严x。父亲严xx于2008年去世,母亲李xx于2012年去世。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区4x楼x单元x号开始的承租人是我父亲通过换房于1996年取得的,当时是我父亲签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我父亲当时用自己承租的两处公房换的这个房子。当时我父母还有我,我儿子一起在这里居住,我们四个人的户口也都在这个房子里。我们四个人的户口都是于1996年迁到这个房子里的。父亲去世后,这个房子还是由我们三个人在这里居住。但是租赁合同的名字就没有更换。后来我母亲去世了,2014年3月25日我就和出租单位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当时我姐姐对此也是同意并认可的。后来我就一直和儿子在这里居住。2015年我突然收到了地址为我家的一个叫孙xx的邮件,我就去劲松派出所查询,才得知在我的房子上还登记有孙xx和孙某的户口,而这两个人我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有见过。具体他们的户口迁入日期我也不清楚。派出所我们去问了,但是不告诉我们。我多次到派出所协调解决,但是派出所表示无法处理。我也找不到孙xx和孙某,就只能起诉了。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区x楼x单元x号房屋享有承租权;2、要求被告孙xx、孙某将其户籍从上述房屋内迁走。孙xx、孙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2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3、孙xx和孙某的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4、孙xx的邮件;5、入户申请表、审批表。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本院对其享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四区x楼x单元x号房屋的承租权不持异议,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庭审中已释明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对此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向有关部门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严x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区x楼x单元x号房屋享有承租权。二、驳回原告严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孙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严)。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孙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严x)。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冲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人民陪审员  李秀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可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