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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娜娜与张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娜,张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876号原告:王娜娜,女,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张武良,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王娜娜与被告张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娜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娜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