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廉良与谢善宁、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廉良,谢善宁,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368号原告:刘廉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林,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矿,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善宁,男。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华,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廉良与谢善宁、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廉良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廉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廉良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林忠连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婉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