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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廉良与谢善宁、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廉良,谢善宁,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368号原告:刘廉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林,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矿,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善宁,男。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华,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廉良与谢善宁、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廉良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廉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廉良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林忠连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婉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