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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金河、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河,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河,男,汉族,1960年12月31日生,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刘胜利,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住宁津县城区。本院在执行马金河诉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胜利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金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挺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