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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施继恩诉被告赵其珍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继恩,赵其珍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955号原告:施继恩,男,生于194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赵其珍,女,生于194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继恩与被告赵其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继恩以漏列主体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继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继恩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庆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