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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松、黄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松,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松,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黄俊,男,1987年9月5日,武汉市人,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郑松与被执行人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4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黄俊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俊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372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563元、执行费4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俊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8号怡景江南一期B-1栋1单元22层1室(合同备案号夏113182926)房屋一套,暂时无法处置。现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