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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泽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14号被执行人:周泽民,曾用名周利民,男,汉族,1999年2月2日出生,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周泽民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春      琼审 判 员 官      正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政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