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刘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刘超,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为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负责人:孙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超,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赵波,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超、赵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1263.82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