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蒲州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蒲州发电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729号原告: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府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蒲州发电分公司,住所地永济市中山东街333号。法定代表人:姚忠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蒲州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原惠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