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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焦爱惠、张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爱惠,张生明,丁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焦爱惠,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张生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丁翠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焦爱惠与张生明、丁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生明、丁翠芳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