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1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铭与华敏、笪邦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铭,华敏,笪邦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39号之一原告:王明铭,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钟祥市妇幼保健院职工,住钟祥市。被告:华敏,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钟祥市妇幼保健院职工,住钟祥市。被告:笪邦胜,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钟祥市。原告王明铭与被告华敏、笪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鄂0881民初13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华敏、笪邦胜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王明铭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明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华敏、笪邦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及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翛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