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182号原告党某某,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贺某某,女,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