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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穆明臣与被执行人李春江、潘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明臣,李春江,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9执122号申请人穆明臣,男。被执行人李春江,男。被执行人潘永军,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穆明臣与被执行人李春江、潘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士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