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5执1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旌德县成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旌德县成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旌德县成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新桥经济开发区庙首路。法定代表人:陈顺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旌德县成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住审理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旌德县公安局的工程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旌德县公安局大楼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