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区鑫阳印业发展中心与张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区鑫阳印业发展中心,张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743号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鑫阳印业发展中心,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栾城区栾城镇赵李庄村。组织机构代码:33601989-9。投资人:李贤,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振法,男,1954年12月8日生,住栾城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张斌,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住。工作单位是栾城区史志办公室。工作地址:栾城区工信局四楼。石家庄市栾城区鑫阳印业发展中心与被告张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鑫阳印业发展中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栾城区鑫阳印业发展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鑫阳印业发展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香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