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庆丽、姜成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庆丽,姜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杜庆丽,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姜成波,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庆丽与被执行人姜成波侵权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10463.94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