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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309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与品合荟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品合荟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行政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彬,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品合荟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品合荟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3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品合荟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品合荟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40.1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