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长芬诉胡金权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3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芬,胡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28财保132号 申请人:李长芬,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胡金权,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长芬与被申请人胡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长芬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金权所有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财产保全,金额以15万元为限。申请人李长芬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长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金权在隆昌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以15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如金额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胡金权在工商银行隆昌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212262307002880828的相应存款金额,期限为一年;如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胡金权所有的坐落于隆昌县金鹅镇隆桥路46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隆房权证监证字第0034008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隆国用(2000)字第765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李长芬所有的川KF5588别克牌小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SGGA53Y7AHO23518),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长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道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熹 关注公众号“”